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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人员配备(民兵武器装备人员配备要求)

武器装备 2023-12-04 17:13:04 631 装备展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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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人员配备(民兵武器装备人员配备要求)

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如果是士兵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民兵工作条例(1990)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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